返還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114號
KSEV,110,雄補,2114,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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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彭郁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禧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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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武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