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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103號
KSEV,110,雄補,2103,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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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燕芬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將駁回原告之起訴:
 1.謝素秋之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二、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
  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謝素
  秋之繼承人為何人,及全體被告之住址及身分證號碼等得為
  辨識為被告之資料,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
  爰定期通知原告補正,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將裁定
  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裁判費部分如未繳納,起訴亦不合程
  序而將予以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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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