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冠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源綠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1,2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41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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