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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019號
KSEV,110,雄補,2019,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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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冠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源綠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1,2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41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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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源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