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014號
KSEV,110,雄補,2014,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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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1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美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
9,77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66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1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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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