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婕妤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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