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駿律師即蔡志強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3,27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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