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91號
原 告 孫宗慧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翔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宋文龍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雄救字第45號
),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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