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885號
KSEV,110,雄補,1885,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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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郭昕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銘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39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所
載原告「郭睿昕」與具狀人簽名欄及所提出原證一高雄市○○區
○○段0000○號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郭昕睿」記載不符,並
請一併具狀更正及重新提出載明確原告之起訴狀(含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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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