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莊進生、
莊英彥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23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