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世震
被 告 陳美機
陳○○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
,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199,324 元,應加
計相關利息、違約金(請計算至繫屬日即民國110 年9 月28
日);併應分別陳報被繼承人陳萬龍、陳王文里全部遺產於
上開繫屬日時,按被告陳美機應繼分計算之現值為何,俾利
本院核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計算本件裁判費,茲依法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自行計算並陳報計算式及現值
證明到院。
二、另請原告補正本件被繼承人陳萬龍、陳王文里2 人之除戶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起訴狀聲明被告陳○
○之姓名、年籍資料;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於書狀載明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
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陳萬龍及陳王文里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
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歷次
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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