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808號
KSEV,110,雄補,1808,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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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世震 
被   告 陳美機 

      陳○○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
  ,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199,324 元,應加
  計相關利息、違約金(請計算至繫屬日即民國110 年9 月28
  日);併應分別陳報被繼承人陳萬龍陳王文里全部遺產於
  上開繫屬日時,按被告陳美機應繼分計算之現值為何,俾利
  本院核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計算本件裁判費,茲依法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自行計算並陳報計算式及現值
  證明到院。
二、另請原告補正本件被繼承人陳萬龍陳王文里2 人之除戶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起訴狀聲明被告陳○
  ○之姓名、年籍資料;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於書狀載明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
  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陳萬龍陳王文里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
  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歷次
  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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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