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779號
KSEV,110,雄補,1779,202111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吳岳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崑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