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730號
KSEV,110,雄補,1730,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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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吳俊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卜張靜婷卜勇勝王燕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雄救字第39號),
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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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