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吳俊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卜張靜婷、卜勇勝及王燕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雄救字第39號),
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