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649號
KSEV,110,雄補,1649,202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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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49號
原   告 王恒楷 

被   告 鄭文福即義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 4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220 元,業於110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資料可考 ,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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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