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596號
KSEV,110,雄補,1596,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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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林文曜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2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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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