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2165號
KSEV,110,雄簡,2165,202111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21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方品堯 
      林志鴻 
被   告 蔡顏玉英即祥客多餐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並簽訂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5 月27 日起至114 年3 月27日止,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401, 952 元,及自110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 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 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原告台幣放款利 率表為證,堪認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