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2085號
KSEV,110,雄簡,2085,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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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85號
原   告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被   告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泉 
訴訟代理人 許鴻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前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起訴證明,逾期未補正,依法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姚天時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然依原告 檢附之三多三星C 棟大廈規約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而原告 係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管理委 員,並由姚天時擔任主任委員,則依原告之住戶規約,姚天 時作為管理委員之任期應早於109 年11月15日屆至,要無於 本件擔任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之餘地,是本件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顯非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提出,依法命原 告於110 年11月19日前以書狀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起訴證 明,逾期即駁回其訴。又姚天時若已非合法之主任委員,以 其名義所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屬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開 而無效,併請注意相關之規範,若原告需相當時日始能補正 ,請審慎評估是否待正式完成改選程序後,再來提起訴訟較 無爭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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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