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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2041號
KSEV,110,雄簡,2041,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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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41號
原   告 興峰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峰川 
被   告 張金鳳即威鼎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鳳即威鼎企業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 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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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峰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