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768號
KSEV,110,雄簡,1768,2021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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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68號
原   告 楊俐君 
      羅德義 
      鄭雪珠 
      金葉葦 
被   告 許唐漢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陳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有再行調查之處,有再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請於開庭時攜帶:支付命令確定書、已受償金額計算表 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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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