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68號
原 告 楊俐君
羅德義
鄭雪珠
金葉葦
被 告 許唐漢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陳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有再行調查之處,有再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請於開庭時攜帶:支付命令確定書、已受償金額計算表 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