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187號
KSEV,110,雄簡,1187,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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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18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訴訟代理人 包澤杰 
兼送達代收人      樓
被   告 許恩銘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恩銘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14時2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東區自 由路3 段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復興路5 段交岔路口時,未注 意其行進方向之燈光號誌已轉為紅燈,而貿然通過,訴外人 彭伯容於號誌轉換為綠燈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 重型機車,自復興路5 段上之機車待轉區起步往練武路方向 行駛,被告見狀煞車自摔,機車撞擊彭伯容,使彭伯容倒地 而受有左腳外踝粉碎性骨折、左側手肘擦傷、左側足部擦傷 、左髖部挫傷,並因而受有失能損害。被告駕駛之車輛於本 件車禍事故發生時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彭伯容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向原告請求殘廢補償金新臺幣 (下同)270,000 元( 其餘部分已與被告和解) ,業經原告 悉數給付彭伯容,原告自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 2 項規定代位彭伯容行使對於被告之請求權。為此,爰依民 法第184 條、第191 條之2 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 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0,000 元及自起訴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院的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第191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 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而未能 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 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給 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 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42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特別補 償基金諮詢意見書、失能給付標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補償金理算書、付款紀錄、和解書等為證(本院卷 第15至29、第73至7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 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駕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 輛,致彭伯容受有上開損害,依法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責。是原告自得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代位行使彭伯容對被告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42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70,000 元,即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84 條1 項前段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7 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0 年7 月31日(起訴 狀繕本於110 年7 月20日寄存送達,本院卷第51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判決第1 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諭 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本件原告 全部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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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