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訴訟代理人 何桂誠
被 告 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雯
訴訟代理人 楊黃豫
劉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調查證人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請兩造各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前陳報戴勤、張明隆之通訊地址,俾利本院傳訊作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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