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2941號
KSEV,110,雄小,2941,202111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941號
原   告 胡展銘 
訴訟代理人 俞國萍 
被   告 黃正剛 

訴訟代理人 黃廉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經查本件被告於起訴 時之戶籍地係在屏東縣,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