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789號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余光慈 被 告 宋淮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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