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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138號
KSEV,110,雄小,1138,2021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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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張麗君 
即 被 告
原   告 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美 
 
上列當事人張麗君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 0 年8 月19日裁定通知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納,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11月8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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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