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調解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188號
KSEV,110,雄司補,188,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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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安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進宏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75,5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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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輝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