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榮慶
代 理 人 陳怡融律師、陳衡以律師
相 對 人 許進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進川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 所」,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現設籍資料,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 、請於收受後7 日內,將公示送達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 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 天,並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2 、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