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2220號
KSEV,108,雄簡,2220,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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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20號
原   告 黃憲聰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憲章 
被   告 許建興 
被   告 許立經 

      許秀慧 
      許東洲 
      許秀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東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2月2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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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