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20號
原 告 黃憲聰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憲章
被 告 許建興
被 告 許立經
許秀慧
許東洲
許秀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東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2月2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