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62號
原 告 許春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文斌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澎湖縣○○市○○里000 號西邊鐵皮屋第1 間鐵皮屋建物,
是否有稅籍編號?若有,請提出建物最新課稅現值;若無,
請陳報該鐵皮屋建屋之客觀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被告呂文斌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