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一峰即一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德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楹東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3,29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