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24號
原 告 張森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6,6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