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821號
FYEV,110,豐補,821,202111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威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25元,應徵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