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798號
FYEV,110,豐補,798,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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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98號
原 告 張政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豐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149元,應徵裁判
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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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