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8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316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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