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一審原告 廖崇義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被 上訴人
即一審被告 王嘉泉
王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1萬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