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0年度,837號
FYEV,110,豐小,837,202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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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8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林啓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
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啟哲」記載,應更正為「林啓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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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