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原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振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杏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
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