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圳賢、吳清巧間請求變更商號負責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吳圳賢之債權人,並主張相對 人二人間有借名登記關係,代位請求相對人吳清巧將宏亮工 程行之負責人變更為相對人吳圳賢,並未釋明相對人二人間 之借名登記契約現已終止或將欲如何代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或有其他足認該借名登記關係已消滅之情事,聲請人自無可 代位行使之權利可言;況審核其主張內容,包含確認相對人 二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 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聲 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前揭規定,應逕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