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0年度,457號
HLEV,110,花補,457,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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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筱涵(即吳懿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2,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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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