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0年度,450號
HLEV,110,花補,450,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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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黃愛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葛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65號裁定所載本票所表彰之法律
關係,為其確認不存在之標的,觀之上開本票面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0元,有該裁定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另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一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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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