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0年度,337號
HLEV,110,花簡,337,2021112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3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王金花
受 告知人 程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