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6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
被 告 游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
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619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