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0年度,560號
HLEV,110,花小,560,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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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560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温紘毅
被 告 廖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860元,及自民國109年10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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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