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簡字,110年度,45號
HLEV,110,玉簡,45,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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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玉簡字第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佩香杜○○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件一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件二所示之資料。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 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 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 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2項、第 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提起本件民事起訴狀,狀 內僅載明被告為乙○○、甲○○等2人,訴之聲明僅載明「一、 請求判決被告乙○○、被告甲○○就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1/6)、花蓮縣○○鄉○○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 1/6)所有權,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所為贈與契約之債權行 為及於110年7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 撤銷。二、被告甲○○就前開贈與行為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予撤銷,並回復登記予被告乙○○所有。三、訴訟費用由被 告等連帶負擔」等語,原告並未起訴狀內載明甲○○之完整姓



名或其身分證字號,顯有違上開規定,爰請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重新補正本件起訴狀,載明並提出如附 件一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依前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
三、另原告聲請調閱如附件二所示之資料,請自行向地政機關申 請後陳報本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附件】:
一、請於起訴狀內補正被告甲○○之完整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 等,及提出被告甲○○及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並補正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
二、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及收件字號為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 所110年玉地普字第029760號所有土地申請登記資料(資料 勿遮掩,請向地政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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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