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3號
原 告 咖啡櫻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仲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原
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000 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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