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83號
KSDA,110,簡,83,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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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3號
原   告 咖啡櫻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仲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原
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000 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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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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