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1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四旅
法定代理人 彭劍峰
訴訟代理人 吳佳倫
江昀軒
黃安緒
被 告 嚴政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