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呂春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貳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繼承呂林壁之中國鋼鐵股份有 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 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 民國110 年1 月25日本院網路公告。現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經本院於110 年1 月13日 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0 年1 月25日 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 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 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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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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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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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鋼鐵股│0000-00000│股票 │1 │862 │ │
│ │份有限公司│00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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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鋼鐵股│0000-00000│股票 │1 │293 │ │
│ │份有限公司│000-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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