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05號
KSDV,110,訴,70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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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柯易賢 
被   告 謝佳叡 

      謝佳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26條約定(見本院卷第46 頁),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訴訟亦非屬 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 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謝佳叡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邀同被告謝佳 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新臺幣(下 同)2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 年10月26日起至111 年 10月26日止,利率按原告牌告之(季)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 年息2.14%計算,並同意隨原告(季)均利型指數利率變動 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或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仍按上開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 金。詎被告謝佳叡自110 年4 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尚積 欠本金155 萬7,417 元,斯時原告牌告之(季)均利型指數



利率為年息0.72%,故被告謝佳叡應按(季)均利型指數利 率0.72%加碼2.14%即年息2.86%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依 貸款約定書第13條第1 項約定,被告謝佳叡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對被告謝佳 叡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被告謝佳玟為被告謝佳叡之連 帶保證人,以本金200 萬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 其他從屬主債務之負擔為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清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 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 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 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貸 款申請書、個人「非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存款牌告利率表 、授信明細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等等為證(本院卷第13至46頁 ),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 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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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