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1號
KSDV,110,訴,211,2021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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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 即 明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炳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升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1,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
,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
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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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