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 即 明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炳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升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1,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
,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
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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