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被 告 錦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盈禎
被 告 林晏伊
陳夢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錦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興發公司 )邀同陳盈禎、林晏伊及陳夢蘋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及109 年8 月31日分別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 先後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迄今尚餘本金 4,483,32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返還未果, 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 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戶帳 號資料查詢單、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 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認被告就 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 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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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餘欠金額( 新│ 利 息 │ 違 約 金 │
│ │臺幣) ├────────┬────┼────────┬───────┤
│ │ │ 起 訖 日 │利率年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約定利率 │者,按約定利率│
│ │ │ │ │10%計收 │20%計收 │
├──┼──────┼────────┼────┼────────┼───────┤
│ 1 │1,600,000 元│自110 年8 月14日│2.78033 │自110 年9 月15日│自111年1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11 年3 月1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日止 │ │
├──┼──────┼────────┼────┼────────┼───────┤
│ 2 │400,000元 │自110 年8 月14日│2.78033 │自110 年9 月15日│自111 年3 月15│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11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4日止 │ │
├──┼──────┼────────┼────┼────────┼───────┤
│ 3 │280,000元 │自110 年8 月13日│2.72% │自110 年9 月14日│自111 年3 月15│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11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3日止 │ │
├──┼──────┼────────┼────┼────────┼───────┤
│ 4 │120,000元 │自110 年8 月13日│2.72% │自110 年9 月14日│自111 年3 月14│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11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3日止 │ │
├──┼──────┼────────┼────┼────────┼───────┤
│ 5 │1,875,000元 │自110 年8月2 日 │1.5% │自110 年9 月3 日│自111 年3 月1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11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止 │ │
├──┼──────┼────────┼────┼────────┼───────┤
│ 6 │208,326 元 │自110 年8月2 日 │1.5% │自110 年9 月3 日│自111 年3 月1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11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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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483,32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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