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張怡琳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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