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權利義務關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44號
KSDV,110,補,744,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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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天時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   告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權利義務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88年3 月16日簽訂之協議書
係僅就大樓共同使用部分所為之約定,核此自屬財產權訴訟,又
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後,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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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